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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賢武

  • 原告
    王武雄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本支
  • 被告
    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法人林賢武、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08號債 權 人 王武雄 債 務 人 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賢武 人 一、㈠債務人林賢武、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除債務人明示者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萊姆立特精密有限公司即立多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部分,核與於卷附切結書所示之意旨不合,債權人未予釋明且查無其他法律依據,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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