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17號債 權 人 三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金門縣,有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