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67號債 權 人 弘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均燕事業有限公司、朱建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朱建荾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均燕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票號M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