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7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84號
- 債權人
-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元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確認賀元華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聯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康家銘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