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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1號

債權人
大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維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業於民國100年3月4日經授中字第100340634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231,962元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新臺幣231,164元,二者不相符)

㈣確認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106年8月2日與請求原因事實利息起算日106年7月2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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