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1號
- 債權人
- 大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培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維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業於民國100年3月4日經授中字第100340634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231,962元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新臺幣231,164元,二者不相符)
㈣確認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106年8月2日與請求原因事實利息起算日106年7月2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