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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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岳旺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按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大小章印文。
㈣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