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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澐笙

  • 原告
    宇承設計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岳旺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債 權 人 宇承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澐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岳旺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 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未表 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裁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未補正,此有 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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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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