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
- 債權人
- 宇承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澐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岳旺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裁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未補正,此有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