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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3號

債權人
宇承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澐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岳旺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裁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未補正,此有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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