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26號
- 債權人
- 和億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珮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支票票號CIA0000000、CIA0000000、CIA0000000、CIA0000000、XD0000000、XD0000000、XD0000000、X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如因未提示而無退票理由單,請釋明除票據關係以外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關係為何?
㈢聲請狀請求金額3,812,056元及附表支票號碼XD0000000之支票金額209,726元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