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95號
- 債權人
-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易昌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易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林易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㈤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