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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8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95號

債權人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林易昌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易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林易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㈤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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