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146號債 權 人 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譽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海越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海越工程有限公司業經107 年08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4200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施玉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