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98號債 權 人 吳宗霖即冠林服裝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振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冠林服裝行組織型態為何,如係合夥,請更正為「債權人冠林服裝行」、「法定代理人吳宗霖」 ㈡若組織型態為合夥,請補聲請狀末「冠林服裝行」之印文。 ㈢查報當事人間有寄賣關係存在之釋明資料(出貨單並無相 對人名稱或簽收資料)。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