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5號債 權 人 弘興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文進即文進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6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的金額 162000元不符),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