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 債權人
- 陳曉燕
- 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羅金平、羅元
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與支票影本之發票人不符,並補正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