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債 權 人 陳曉燕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羅金平、羅元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與支票影本之發票人不符,並補正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