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7號債 權 人 陳曉燕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羅元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是否有誤。(與支票面額50 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