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7號
- 債權人
- 陳曉燕
- 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羅元鉦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是否有誤。(與支票面額50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