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8號
- 債權人
- 陳曉燕
- 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羅元鉦、林品
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弘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羅元鉦、林品樺請求?(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羅元鉦、林品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係爭三紙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