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09號
- 債權人
- 大豐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聖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忠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盧志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興忠義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釋明對盧志南之請求權存在)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8月15日」。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