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300號債 權 人 寶山電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AV0000000、AV0000000、AV0000000、AV 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如因未提示而無退票理由單 ,請查報臺端與債務人間有無票據關係以外之法律關係,並釋明之。 ㈡請求金額3,672,849元之請求利率百分之六依據為何?(如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