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301號債 權 人 寶山電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票號KA0000000、KA0000000、KA0000000、KA0000000銀行拒絕付款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支票經提示未獲 銀行付款,係行使追索權之必要要件)。 ㈡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