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1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施明慧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相對人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6年7月13日起歷次及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以證明退款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施明慧。
㈡查報相對人草本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