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606號債 權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唐啓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唐啟澧」或「唐啓澧」?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債務人所簽發金額新臺幣18,000,000元之本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