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國暉石材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790號債 權 人 國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韶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年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㈢提出債務人於107年10月13日屆期後未清償之釋明資料。(因依狀附資料所示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10月13日, 惟債權人遞狀時,債務尚未屆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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