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6號
- 債權人
- 恆榮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春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中記載「迄今相對人(即債務人)尚餘有1,374,500萬元尚未清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法律關係究為「借貸」或「票據關係」?(若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