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7號
- 債權人
- 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伊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查報公司營業所是否在台中,並確認督促程序本院是否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即督促程序僅債務人之住居所、營業所法院有管轄權,本件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自行注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