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7號債 權 人 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伊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查報公司營業所是否在台中,並確認督促程序本院是否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 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即督促程序僅債務人之住居所、營業所法院有管轄權,本件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自行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