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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17號

債權人
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伊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查報公司營業所是否在台中,並確認督促程序本院是否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即督促程序僅債務人之住居所、營業所法院有管轄權,本件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自行注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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