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8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04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陳亭佑
- 債務人
- 大茗茶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可芯即林慶鈞
人
兼法定代理 王齊彬即王琮諺即王敏彥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