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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6號

債權人
三大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銘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及提出釋明文件。(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債權人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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