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966號
- 債權人
- 三大倉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銘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陞金屬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雖補正債務人寄倉合約書、積欠倉儲租金明細表、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惟迄未陳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