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呂清海
- 原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荃鴻國際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88號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荃鴻國際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究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星堡保全嘉義分公司」,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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