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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 原告
    鐘奇欣聲請對於債務人翊瑞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55號債 權 人 鐘奇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翊瑞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呂冬梅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翊瑞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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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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