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裕凱
- 當事人鴻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75號債 權 人 鴻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勝賢即全能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陳裕凱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 ㈢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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