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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180號

債權人
元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定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玉裕即源鼎裕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據協議書所載債務人為先鋒企業社)?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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