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6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30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代理人
- 曾清賢
- 債務人
- 信威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威信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田仲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伍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⑵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八六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