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債 權 人 秀邁視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柏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淨王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60,000元與原因事 實未付尾款42,000元,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