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債 權 人 林榮洲即禾昌汽車修配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經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並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㈡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 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