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810號債 權 人 凃��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美玉即倍佳清潔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黃煥蛭未給付工資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狀附調解紀錄所示,資方為陳美玉即倍佳清潔工程行非黃煥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為黃煥 蛭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仍具狀陳稱債務人為黃煥蛭,請求之對象與 狀附證據資料不相符,難認該主張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債權人即不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