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王筠喬
- 原告英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 被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814號債 權 人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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