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934號債 權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峰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對債務人吉峰交通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維修零件明細表,發票抬頭:顏旭輝)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