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9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934號
- 債權人
-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峰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對債務人吉峰交通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維修零件明細表,發票抬頭:顏旭輝)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