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 債權人
- 濰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祥俊
- 代理人
- 李東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107年2月8日之陳報狀請求標的第一項是否誤載,查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陳慶豐」?(慶林工業社為獨資商號,無獨立法人格,票號AE2400143號支票發票人為陳慶豐,而非林玉雪)。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