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6號
- 債權人
- 昌順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順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