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
- 債權人
- 尚霖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鈺銓
- 債務人
- 華星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珠
- 債務人
- 彭木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前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