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840號債 權 人 廖芝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曇榮有限公司、何嘉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曇榮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對何嘉珅為本件之請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 第130條所定七日期限,已喪失追索權,對何嘉珅無請求 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