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03號債 權 人 聚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麗貞即崇鑫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㈡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 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