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255號債 權 人 李奇偉即偉鵬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豐碩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所載原因 事實為借款與狀附證據資料為工程款,二者不相符)。 ㈡債務人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中債務人「邱盛豐」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