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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債權人
浩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啓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07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同年月29日零時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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