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647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陽
- 債務人
- 一人一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6637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8,54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27718333、Y266374、22982888、22987555、Y320275、3128777、5531212、559717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