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
- 債權人
-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因聲請狀所附契約書所載當事人為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非債權人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原名久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㈢確認債務人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