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70號
- 債權人
- 泰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能慶
- 債務人
-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月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玖仟肆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