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9號債 權 人 鑫富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后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日豪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報請求利息之計算方式為何? ㈡請求標的中所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租金一百元計算」之部分為將來給付之訴,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請查明更正。 ㈢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