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后儀
- 原告鑫富錸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日豪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之請求權存在(所提租賃合約書承租人為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39號債 權 人 鑫富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后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日豪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所提租賃合約書承租人為達日 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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