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65號
- 債權人
- 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蓁、陳莘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陳宥蓁、陳莘尹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陳宥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莘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報名日本旅行團之4名成人、2名孩童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旅行團費用成人每名24,900元,孩童20,9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