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2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65號
- 債權人
- 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玲
- 債務人
- 陳宥蓁
- 債務人
- 陳莘尹
一、㈠債務人陳宥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莘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